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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头条状告今日油条案开庭

作者:东莞贝佳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:2021年4月20日 信息来源:广州日报

今日,本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庭审中,“今日油条”是否构成侵权、不正当竞争成为庭审争议焦点。

被告辩称,今日油条只是用来描述自己售卖的油条,其中今日是形容词,意指当天,表达的意思和今天油条一样,而今日头条是提供信息服务的,两者跨度大,不会造成公众误认,公众看到"今日油条",并不会造成对今日头条印象的转移,两者只是语言表达方式接近,不会对今日头条商标使用造成损害,不会造成混淆可能性,不会使得今日头条声誉受损。

对此,字节跳动公司当庭反驳称,被告用今天油条解释今日油条的说法过于牵强,今日并不能代表油条的新鲜度,而且,被告的店铺装修、logo、海报和今日头条极其相似,处处都有今日头条的影子,抄袭了其具有独创性标志设计。此外,除了今日油条,今日油条公司还申请注册了今日豆花、今日面条、饼多多、快手抓饼、明日油条等商标,明显是利用驰名商标的流量来获利。今日庭审中,字节跳动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,该案并未当庭宣判。

今日庭审中,赔偿数额也成为双方争议焦点。字节跳动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以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,并详细列明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来源,指出赔偿金额是以今日油条公司侵权获利为基数计算,获利数额具体包括加盟费、品牌保证金、净利润等三大方面,其中,仅从加盟费来算,经网上查询,今日油条目前在全国共有57家加盟店,按每家3万元的加盟费来计算,光是加盟费收入就有171万元。对此,今日油条公司当庭反驳称,网上存在夸大宣传,其在全国范围内目前只有3家直营店和8家加盟店,共计11家,而加盟费最高的2.9万元,最低的3000元。

针对字节跳动公司提出的惩罚性赔偿,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。近几年,我国对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。2019年4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,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,修改条款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,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,修改条款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。依据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: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,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;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,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;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,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。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,情节严重的,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。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;商标法第63条第三款规定: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、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、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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